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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产地证-Form B

亚太贸易协定证书
从2006年10月1号开始,亚太贸易协定证书执行新的原产地规则,按照新的原产地规则,原产地证书第八栏的具体填写如下:
(一)对完全原产的产品:填写字母“ A”。 (不再用 p,原有的产地标准作废 )
(二)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,填写方法如下:
1. 符合规则第 3条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 B”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、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 FOB价的百分比(例如“ B” 50%)。(举例如果产品含进口成份,但进口成份来源于亚太协定国家之外 ,要填写“? B”,并注明 FOB价的百分比,如含有德国的进口成份,占总值的 10%,就是 B10%)
2. 符合规则第 4条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 C”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 FOB价的百分比(例如“ C” 60%)。(举例如果产品含进口成份,但进口成份来源于亚太协定国家之中 ,要填写“ C”,并注明 FOB价的百分比。)
3. 根据规则 10,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 D”。